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教育、劳动、财政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情况、人均培养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拟订和调整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职业教育机构应当酌情减免学费、给予补助或提供贷学金,对品学兼优学生和国家特殊需要或艰苦行业专业的学生应当提供奖学金。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