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学业期满,经所在教育机构考核合格,由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学历证书或培训证书。

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需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