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对残疾青少年适当开展职业学校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机构应当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