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促进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投资回报期长的节能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项目的资金投入。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