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