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供热发展规划,鼓励研究、推广、采用集中供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重点支持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供热,限制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常用燃油供热锅炉。除因科研、生产等特殊需要并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将已有燃煤、燃油供热锅炉作为常用锅炉使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