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机构不得超编考录、调配人员。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超编人员的工资和公用经费。行政机构不得从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聘用临时人员从事行政职务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