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免疫、消毒、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居)民自觉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