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