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