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