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测、检验、诊断、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岗位津贴,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