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卫生、林业、渔业、公安、交通、环保、市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动物防疫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