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六条已修改动物屠宰场所经营者应当回收畜禽标识并交由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置,对圈舍每日进行空圈清洗消毒,按照规定处置病害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