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方案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