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并报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应当有完备的记录。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