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托儿所、幼儿园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办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