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