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