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十七条已修改选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农村以一个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村民小组也可以联合划分选区;(二)城镇按照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划分选区;(三)乡、民族乡、镇的机关和所属单位可以和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