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安排和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地下电缆的建设应当纳入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已安排和预留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地下电缆通道,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