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四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