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凡需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执行的事项,会同部门在接到主办部门的通知后,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主办部门可单独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