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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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凡需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执行的事项,会同部门在接到主办部门的通知后,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主办部门可单独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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