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矿山企业在矿山闭坑前,应当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闭坑报告。在闭坑报告中,应当有闭坑后可能引起的有关安全问题的预防措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监督检查闭坑安全措施的落实。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