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八条已修改台湾船舶泊港期间,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工作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事先通报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其他人员需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登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