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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已修改
进入福建沿海的台湾船舶,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台湾船舶停泊点停泊(以下简称停泊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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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