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