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