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帮助学校消除火灾隐患。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