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进医疗保健基地和区域性重点医疗机构的建设。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在本省举办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境外资本经批准可以在本省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本省设立分院或者与本省医疗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健全公共卫生检验检测机构,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和监测系统,加强对各种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完善医疗急救体系,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系统,提高旅游医疗急诊、急救能力。
省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健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