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严格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鼓励和扶持清洁生产、节能减排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完善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推广节约资源的设计、工艺和设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能、节水等设施。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和产品。

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