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