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