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区(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租赁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同级税务部门。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