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