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夜间开工作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