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