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不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