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