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有权依法予以劝阻。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的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