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普法工作规划。各级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和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普法规划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