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负有制止、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