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