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设计的,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