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补贴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同级政府土地整治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的审核和批复,监督项目预算的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