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使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