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