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