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三条有效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技术产生经济效益时,受益者应当从新增效益的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提供技术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