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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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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效

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技术产生经济效益时,受益者应当从新增效益的税后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提供技术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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