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科学技术三项经费(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在各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中所占的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