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三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市人民政府可以比照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制定有关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