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